(2015)农执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501-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屹立。张淑华与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吉农民初字第01395号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淑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镇隆达丽景世纪城二期世纪大街16门、27门两套楼底商拍卖。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镇隆达丽景世纪城二期世纪大街西厢房26门、27门两套楼底商以1,013,248.00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李红彦所有。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李红彦负担。李红彦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