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钟XX与XXXXX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85号原告钟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西县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1XXXXXXXXXX。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XX,组织机构代码76XXXXXX。法定代表人周XX。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安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