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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钟XX与XXXXX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85号原告钟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西县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1XXXXXXXXXX。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XX,组织机构代码76XXXXXX。法定代表人周XX。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安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