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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韩贤玉、全昌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被执行人全昌范。被执行人韩贤玉。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申请执行韩贤玉、全昌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东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6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昌范于2014年1月9日履行执行款2万元及执行费250.00元,被执行人韩贤玉于2016年4月22日履行执行款2万元、2016年4月25日履行执行款0.5万元及执行费27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张晓东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