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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异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全仁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王全仁,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异字第37号异议人:张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全仁,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张伟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贵玉审判员  张学深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