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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马光华与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希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华,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马光华。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东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国乐,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希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光华与被执行人高希贵、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陈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