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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与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321号原告张××,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潘××,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初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