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与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321号原告张××,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潘××,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初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