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光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光前,张海峰,伊善涛,徐青,王菊英,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立岩,董事长。被执行人成光前,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46号2号楼1单元602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008063256。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969号羿景嘉园13号楼2单元502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202040611。被执行人伊善涛,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付庙村1组221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810817065X。被执行人徐青,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住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969号羿景嘉园13号楼2单元502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20113064X。被执行人王菊英,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46号院2号楼1单元602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808271622。被执行人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伊善涛,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菊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光前、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伊善涛、徐青、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强制执行过付款14244元。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2713256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 立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拟稿人:签发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502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岩,董事长。被执行人成光前,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海峰,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伊善涛,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青,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菊英,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22号。法定代表人伊善涛,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王菊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光前、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伊善涛、徐青、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强制执行过付款14244元。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2713256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宁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04月28日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王丽、高敦、张立忠书记员李宁王丽:现在对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光前、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伊善涛、徐青、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菊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承办人谈一下案情。王丽:介绍案情(略记)。针对本案,承办人建议合议庭评议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先谈一下个人意见: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高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案件款2713256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立忠:同意以上意见。王丽:综合合议庭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张立忠:同意。高敦:同意。王丽:合议庭统一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