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执1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裕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杰,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商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1583.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然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