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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屈强强与赵志农、赵铁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强强,赵志农,赵铁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屈强强。被告赵志农。被告赵铁农。委托代理人冯柯,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强强诉被告赵志农、赵铁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强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志农、赵铁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强强撤回对被告赵志农、赵铁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620元,由原告屈强强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