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志梅与赵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梅,赵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100号原告侯志梅,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赵广,男,年龄不详,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梅与被告赵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炳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