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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平与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刘平,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关宪法、李赫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交警队车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刘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奕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