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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吕淑芬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芬,蔡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7631号申请人吕淑芬,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天洪,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淑芬与被执行人蔡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0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天洪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淑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天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035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龙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