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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那顺巴特尔与赵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顺巴特尔,赵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2343号原告那顺巴特尔,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赵巴图,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那顺巴特尔诉被告赵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那顺巴特尔诉称,2014年11月30日被告赵巴图因生活所需从我处借款25000.00元,约定利息为0.02元,还款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欠款到期后我��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6500.00元,合计31500.00元。被告赵巴图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确实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钱;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借款合同内容是原告书写的,借款合同上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约定利息为0.02元,还款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赵巴图从原告那顺巴特尔处借款25000.00元,约定利息为0.02元,还款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一枚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那顺巴特尔与被告赵巴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赵���图拒不给付借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本庭对原告那顺巴特尔要求被告赵巴图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0.02元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巴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那顺巴特尔借款本金25000.00元;二、被告赵巴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那顺巴特尔利息3500.00元(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25000.00元×0.02元/月×7个月)。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3.75元,由被告赵巴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天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