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戈磊与王良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良柱,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3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良柱,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戈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许长江,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成林,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良柱因与被上诉人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良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迳行改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戈磊承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王良柱向被上诉人戈磊借款的原因和用途这一基本事实未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悝元代理审判员 张鹏鹏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