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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与李远乾、李红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李远乾,李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负责人周培华,邮政××银行保康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远乾。被执行人李红云。系李远乾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与李远乾、李红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李远乾、李红云等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款29690.09元,因到期未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胡俊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