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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肖健与孔庆才、张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健,孔庆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1民初527号原告肖健。被告孔庆才。被告。原告肖健与被告孔庆才、张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柏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健、被告张革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庆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健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孔庆才因其儿子结婚买楼急需用钱,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2015年1月10日还款,月利息1.5分,由被告张革新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孔庆才将当年利息给付原告后要求���续借用本金,将原借据上面的借款期限改为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月利息1.5分,仍由被告张革新担保。2016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孔庆才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孔庆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00元,并要求被告张革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孔庆才未答辩。被告张革新辩称,为被告孔庆才借款担保是事实,但是认为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孔庆才及其妻儿偿还,被告张革新因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还款能力,故不同意偿还此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14年因被告孔庆才儿子结婚买楼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1.5分,由被告张革新担保。2015年1月10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孔庆才给付当年利息后未偿还本金。经原、被告协商,在原借据上将借款期限修改为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月利息1.5分,仍由被告张革新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孔庆才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孔庆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00元,并要求被告张革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肖健及被告张革新的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证人郑龙出庭作证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孔庆才向原告肖健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孔庆才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革新做为被告孔庆才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庆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肖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革新对上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孔庆才、张革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桂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