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灵妹与被执行人朱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灵妹,朱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4748号申请执行人陈灵妹,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勇,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富贵,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灵妹与被执行人朱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朱富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灵妹74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朱富贵负担。逾期,因朱富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灵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车辆、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朱富贵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灵妹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陈灵妹,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富贵其他财产线索。陈灵妹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朱富贵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灵妹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朱富贵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朱富贵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朱富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陈灵妹亦未提供朱富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贲明发执 行 员 王 新执 行 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