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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二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段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2818号原告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剑,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原告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段剑在原告处购买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牌小轿车一辆,车辆总价款1598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购车需付首付款69900元,被告段剑欠首付款25000元。2014年9月4日,被告段剑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014年10月10日前还清。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段剑归还原告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5000元及按每日1%计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购销合同一份、欠条一份。被告段剑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段剑在原告处购买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牌小轿车一辆,车辆总价款1598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购车需付首付款69900元,被告段剑欠首付款25000元。2014年9月4日,被告段剑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014年10月1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按每日1%计付利息。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经原告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货单两份(其中一份背面写有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段剑在原告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汽车,就有按照买卖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段剑归支付购车款25000元,有被告段剑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日按1%支付利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剑向原告赣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限被告段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段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可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或在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卢毅敏人民陪审员  曾 群人民陪审员  王世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