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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贤龙与王铁刚等2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龙,王铁刚,王卓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158号原告刘贤龙,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铁刚,男,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卓强,男,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龙与被告王铁刚、王卓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贤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铁刚、王卓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贤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