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安学刚犯故意伤害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字第664号罪犯安学刚,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以(2010)承市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学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承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原判主刑起于2009年5月29日,2010年4月1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8年8月28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安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4次、狱部表扬奖励2次、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假意第8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学刚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