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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常斯琴高娃诉齐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斯琴高娃,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常斯琴高娃,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旗阿尔本格勒镇。被执行人齐成,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旗阿尔本格勒镇。常斯琴高娃申请齐成离婚纠纷的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03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斯琴高娃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斯琴高娃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斯琴高娃申请齐成(2015)扎执字第01237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