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91刑更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罪犯李金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1210号罪犯李金斗,男,生于1976年10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钟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2010年4月、2011年7月、2012年10月、2014年5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李金斗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2016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