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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某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794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