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某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794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