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4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文江与应再满、管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江,应再满,管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880号原告:陈文江。委托代理人:陈超,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再满。被告:管敏才。原告陈文江与被告应再满、管敏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江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应再满、管敏才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5日,被告应再满、管敏才共同向原告陈文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收条一份。借款后,两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再满、管敏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应再满、管敏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乔亚琦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