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衣洪竹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衣洪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94号罪犯衣洪竹,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1998)威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衣洪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鲁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04)枣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衣洪竹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衣洪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衣洪竹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受到禁闭处分二次;该犯系病残犯。本院认为,罪犯衣洪竹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衣洪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