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飞达与冯声峰、奉化市凤翔竹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64号原告陈飞达与被告奉化市凤翔竹木制品厂、冯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飞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飞达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凤翔竹木制品厂、冯声峰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但因本案尚未全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凤翔竹木制品厂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飞达案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冯声峰对上述借款中的2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933元,被执行人奉化市凤翔竹木制品厂负担案件受理费967元,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3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