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范国文与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文,王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内0425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范国文,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王丽军,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范国文申请执行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04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