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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范国文与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文,王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内0425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范国文,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王丽军,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范国文申请执行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04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