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行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素荣、王朋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素荣,王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行执字第172号申请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杨英杰,局长。被执行人刘素荣。被执行人王朋帅。申请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素荣、王朋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博行执字第17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朋帅名下小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