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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行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素荣、王朋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素荣,王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行执字第172号申请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杨英杰,局长。被执行人刘素荣。被执行人王朋帅。申请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素荣、王朋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博行执字第17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朋帅名下小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