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邓进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345号罪犯邓进新,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肇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进新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8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邓进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进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邓进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进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表扬3次,2014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8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进新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进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