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全,韩得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占全。1996年3月21日因诈骗罪被固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被告人韩得祥。2006年1月5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脱某某30914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占全系主犯,被告人韩得祥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有如下量刑情节: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前科、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建议对被告人马占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韩得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占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韩得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占全提议诈骗,被告人韩得祥同意后,二人在固原市街道购买了一沓冥币,并用黑色丝袜包裹。随后,二人乘坐出租车来到泾川县人民医院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尾随脱某某到住院部大楼四楼东楼梯时,韩得祥将事先准备的用黑色丝袜包裹的一沓冥币丢在脱某某面前,马占全随即捡起提出对半分钱,后脱某某跟着马占全下楼来到住院部西楼梯平台,韩得祥也尾随到达,谎称自已的现金丢失,要求查验二人身上的现金,脱某某拿出自已的手包,说自已没有现金,只有银行卡,韩得祥随即说银行卡也丢失了,就拿出脱秀英的银行卡询问存款情况、卡号及密码,又假装打电话查询银行卡身份信息,马占全看到包裹银行卡的纸上写有六位数字后,遂示意韩得祥,韩得祥要求二人去银行查验,马占全就说我跟你去,并将冥市塞进脱某某的手包,拿走其银行卡及包裹的纸条。随后,二人在安定街工商银行ATM机上分六次从脱某某银行卡上取出现金20000元,又到县城“周大生”珠宝店刷卡购买黄金戒指两枚。后马占全分得现金12000元,22.10g黄金戒指一枚,价值5746元,韩得祥分得现金8000元,20.67g黄金戒指一枚,价值5168元。2016年1月18日马占全、韩得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公安局七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破案后追回黄金戒指一枚20.67g,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家属分别退赔被害人现金18000元、130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马占全于1996年3月21日因诈骗罪被固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韩得祥于2006年1月5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物证戒指、冥币;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农行说明;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脱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占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得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占全、韩得祥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占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被告人韩得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作案工具冥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尚小燕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