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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00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