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龙泉市中新旅业有限公司龙泉大酒店与卓善连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中新旅业有限公司龙泉大酒店,卓善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中新旅业有限公司龙泉大酒店。住所地:龙泉市新华街**号。负责人:徐军舢,该酒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琴琴,该酒店前厅经理。被执行人:卓善连(又名卓燕珍),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679号龙泉市中新旅业有限公司龙泉大酒店与卓善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餐饮服务费547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14794元后拒不履行剩余的欠款,依法拘留被执行人卓善连后,未查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39994元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5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有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