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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郁梦迪与黄秀莲、张家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梦迪,黄秀莲,张家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郁梦迪。委托代理人:杨明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亚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秀莲。被执行人:张家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郁梦迪与被执行人黄秀莲、张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