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田雨春、伍元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雨春,伍元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田雨春,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伍元姣,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田雨春与被执行人伍元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甬仑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元姣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3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