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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127号罪犯苑堂斌。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堂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2013年9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苑堂斌减刑二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苑堂斌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苑堂斌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苑堂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堂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赵 雷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