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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峰、沙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李峰,沙仁,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亿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桂尚兵,韩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原住大武口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沙仁,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原住大武口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法定代表人爱登巴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亿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尚兵,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韩淸宏,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李峰、沙仁、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亿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桂尚兵、韩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峰、沙仁、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亿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桂尚兵、韩淸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峰、沙仁、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亿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桂尚兵、韩淸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淸宏因疾病不宜拘留,未能采取拘留措施。其余被执行人李峰、沙仁、桂尚兵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亿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现停产歇业。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存款。经查询房管部门,被执行人李峰与沙仁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产已在银行设定抵押权,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桂尚兵与案外人王进霞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含地下室)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在银行设定抵押权,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沙仁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号、***号、***号四套营业房均在银行设定抵押权,本案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剩余价值,放弃评估。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沙仁名下宁B****号丰田牌汽车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韩淸宏名下宁B****号解放牌货运汽车已届强制报废期,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经查询土地部门,被执行人在大武口区无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平罗县***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号)在银行设定了抵押权,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无实际处分价值。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石宏成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239172.11元,申请执行费1479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