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梁林英与沈林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英,沈林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303号原告:梁林英。委托代理人:陆畅言,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林英与被告沈林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林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林英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林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被告梁林英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