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文华与青铜峡市田园丰肥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华,青铜峡市田园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华,男,1969年7月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田园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周学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文华与青铜峡市田园丰肥业有限公司青劳人仲字[2015]36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赵文华要求青铜峡市田园丰肥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3901元,负担申请费1609元,共计1155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2.3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字[2015]3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