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共行初字第19号签发:拟稿:熊爱民校对:原告郝碧佳,男,1989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共青城市江益镇林场村农科所组31号。被告共青城市江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共青城市江益镇江益街。法定代表人伍术刚,镇长。委托代理人徐友祥,共青城市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共青城市华远名苑1栋602室(系江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碧佳诉被告共青城市江益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郝碧佳以正在协商评估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碧佳的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碧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碧佳负担。审 判 长 熊爱民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人民陪审员 王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奇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