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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执恢第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建钢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钢,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执恢第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钢,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孙信,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建钢诉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云05执恢03执行通知书,但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腾冲市交通局对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在龙腾公路工程中有应付工程尾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在腾冲市交通局账户上应收龙腾公路的工程款人民币666670.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丁 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