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陆汝才与钟朋、谭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汝才,钟朋,谭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057号原告陆汝才,男,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郑乐畅,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瑜,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朋,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焕平,女,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汝才诉被告钟朋、谭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汝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钟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汝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钟朋在东莞市虎门镇沿江路66号海珠大厦海涛阁13层301房和东莞市虎门镇沿江路68号海珠大厦海涛阁1300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陆汝才用作保全担保物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同福路17号的房产(权证号码××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嘉华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崇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