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纪与XX奇、许新晖合伙协议纠纷申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纪,XX奇,许新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财保25号申请人吴纪,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XX奇,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许新晖,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吴纪与被申请人XX奇、许新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吴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奇在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万元。申请人吴纪以其名下的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XX奇在郴州市湘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保全金额为**万元。二、查封吴纪名下的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可可审 判 员 陈建勇代理审判员 刘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施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