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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5民初23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宋某诉称,1998年我家4人承包集体土地27.4亩。2001年因为生活困难,我外出打工,承包地由我父母亲经营,后来我二哥经我父母同意让被告耕种我的承包地。国家给予的退耕还林补偿款多年来由被告享受,此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宋国义将我的承包地交给被告经营,被告未经我同意经营我的承包地的行为实属侵权行为,我多次和被告协商解决,被告拒绝返还我的承包地,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2001年4月我妻子到她妹妹家走亲戚,恰巧原告母亲也在,我妻子说想种菜,我们村没有水,原告母亲说你们想种菜把我三儿子的地种上吧,我妻子说就种有水的地,原告母亲说要种就全种,我妻子问原告母亲你儿子同意吗?他母亲说他早就不想种了,地也不想要。后来我们村重新调整土地,我们再次找原告母亲谈某的事,原告母亲说我和我儿子说了,他儿子说了不要土地了,谁种就种,一切费用谁种谁负责,你们就种上吧,要不他每年还得负担各项费用。于是我们和原告母亲约定原告的土地由我耕种长期经营。各项费用由我负担。于是我们村调整土地时,我放弃分我们村的土地。我就种了原告的土地,原告一直没有说什么事情,现在原告见土地有利益,违背自己的承诺,试问原告你母亲活的时候你经常回来为什么不和我谈要地的事情,现在你母亲死了,你反悔?你的良心道德何在?如果你当时要你的土地,我为何要放弃分我家的土地?你现在要求要你的土地,我不答应,你如果给我在我们村里要上我的土地我就给你的土地。综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原告承包本村集体土地27.4亩,承包期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30年不变。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承包地由其父母亲经营耕种。2002年原告外出打工已经不在村里居住,被告从原告母亲手里全部承包上原告的承包地27.4亩,当时就口头说好由被告耕种,没有签订书面转包合同。被告王某与尚义县三工地镇沙河庙村委会在2003年6月30日签订了12.4亩地的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地为6.2亩,匹配荒地6.2亩(土城子自然村没有荒山地,就把耕地匹配为荒地),国家给予的6.2亩土地退耕还林补偿款由被告领取(银联卡是被告王某名字),2002年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以后,本村重新调整土地时,被告为此没有分自己村里个人的承包地。2006年原告母亲下世,原告一直未向被告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2014年开始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自己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被告和原告母亲手口头承包上原告的承包地,未约定承包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退耕地为6.2亩、匹配的耕地6.2亩以及一退双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因为退耕地、匹配的耕地被告已经和尚义县三工地镇沙河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被告对以上的承包地实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给予的一退双还补偿款一直由被告享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4亩退耕地及一退双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2016年起返还原告宋某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剩余退耕地12.4亩(包括匹配荒地6.2亩)的承包经营权归被告王某所有,国家给予的6.2亩土地退耕还林补偿款由被告王某领取和享受;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作审 判 员  李永生人民陪审员  魏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边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