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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苗玉民与赵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民,赵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609号原告苗玉民,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自军,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玉民诉被告赵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玉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苗玉民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