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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余显周、余建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显周,余建利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斌。委托代理人:郑胜东,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斌,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余显周。被告:余建利。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余显周、被告余建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7日,被告余显能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3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于反诉原告余显周至2016年4月16日止逾期不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彩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