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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育东与颜艮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育东,颜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947号申请执行人曾育东,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刁坊镇刁潭村排上曾屋**号,身份证号码4414251971********。被执行人颜艮刚,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威远县界牌镇柏杨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申请执行人曾育东与被执行人颜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颜艮刚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重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