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大沥分公司与周振豪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豪,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大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豪,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大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金城。上诉人周振豪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国昌新城市广场综合经营服务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合同尾部注明“本协议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于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据有效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