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32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若芹,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朝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