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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2666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董玉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