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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吉丽一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吉丽一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4592号原告北京吉丽一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1号楼602。法定代表人魏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航,男,1980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竹,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623室。法定代表人陆庆辉。原告北京吉丽一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丽公司)与被告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华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成群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后因工作原因,案件承办人由余成群变更为何露婷。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彤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皮士红、人民陪审员李健伶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丽公司委托代理人汪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浪华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吉丽公司诉称:2015年5月12日吉丽公司和浪华奇公司签订了浪华网络商务合同书,约定吉丽公司支付1.6万元的对价,由浪华奇公司负责网页的制作及设计,并约定浪华奇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及预付金后7个工作日制作完成首页,并需经过吉丽公司同意后再进行后续的网页设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约定了首付款为1万元,余款为6000元。后吉丽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首付款,但浪华奇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网页设计的相关服务。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并判令浪华奇公司返还款项1万元。被告浪华奇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吉丽公司(甲方)和浪华奇公司(乙方)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了浪华网络商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浪华网服务项目,如域名、首页、数据库等,首年的服务费用为1.6万元,并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1万元,余款6000元。乙方收到材料及预付金后7个工作日制作完成首页,并需经过甲方同意后再进行后续的网页设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完成后,乙方预发布,收到甲方出具的书面网页合格签收单或其传真件及合同余款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发布。同时约定双方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合同书后有浪华奇公司合同专用章。2015年5月12日,浪华奇公司向吉丽公司开具了两张发票,总金额为1.6万元。庭审中,吉丽公司陈述实际付款为1万元,因被告浪华奇公司不出具金额超过一万的发票,故提前开具了两张发票。诉讼中,本院向浪华奇公司注册地、公司股东等送达诉讼材料,均无法送达,后经吉丽公司申请公告送达,于2016年3月30日公告期满。诉讼中,吉丽公司支出公告费260元。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工商材料,合同书,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浪华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吉丽公司支付1.6万元的价款由浪华奇公司负责网页相关设计。合同签订后,吉丽公司支付了1万元价款,但浪华奇公司未能提交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吉丽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和返还1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吉丽一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签订的浪华网络商务合同书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解除;二、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吉丽一生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一万元。如果被告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和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彤儒人民陪审员     皮士红人民陪审员     李健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辰 搜索“”